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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17條

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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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