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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23條

少年福利機構如有擴充或遷移者,應於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三個月,依第 四條規定並檢具現有少年安置計畫等相關事項,申請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 原設立許可機關應於前項機構實施擴充或遷移預定日前一個月內,依本辦 法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 第一項機構遷移至非原設立許可機關管轄之行政區域者,除應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外,並應向新設立地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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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