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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24條

少年福利機構之停辦,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及現有少年安置 計畫等相關事項,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原因消失申請復業者,應於復業預定日前三個月,提出 復業計畫資料一式八份,報經原設立許可機關許可。 前項復業計畫資料應包含服務項目、收費規定、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 員編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復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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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