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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3條

少年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勵志、溫暖提攜之意義者命名。其 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設立者,應冠以該中央、直轄 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應冠以私 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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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