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 第4條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4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少年福利機構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 並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八份,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立籌備會議紀錄。 二、設立、擴充或遷移計畫書:含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業務性質、 設置規模、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服務項目、收費規定、組織架構 、人員編制、設置進度、經費概算、年度預算書及預定開業日期。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並附隔間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四、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非屬少年福利機構所有者,應檢附五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 應經法院公證;其檢附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設 定登記。 當地主管機關視需要,得令申請人就前項文件或資料繳驗正本備供查驗。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 勘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