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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5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之少年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並應寬 籌經費,以應業務需要。 前項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依前條及其他規定檢具相關資 料,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規定審查合格後,准予籌設;其有效 期限三年。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予延長。延長 次數僅限一次,期限為三年。 於第二項有效期限屆滿而未經許可延長,或於前項規定之延長期限屆滿仍 未完成都市計畫或用地變更編定時,由原設立許可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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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