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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 第7條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7條
少年教養機構對於少年除提供日常生活之照顧服務外,並應視少年之需要 提供左列服務: 一、就學輔導:少年如在義務教育年齡,應安排其就學,如已超過義務教 育年齡而有就學意願者應協助其就學。 二、就學輔導: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已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者,應依少年之 性向安排其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 三、生活及心理輔導:生活輔導係從事生活教育、休閒育樂活動。心理輔 導係透過個案會談、團體工作、心理測驗等專業輔導方式從事輔導。 四、追蹤輔導:對離開機構之少年事追蹤輔導,以了解其生活情況,並給 予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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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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