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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8條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收容教養八人以上之規模。建築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 算,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盥洗衛生設備合計不得少於 十平方公尺;每一寢室安置最多不超過四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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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