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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 第11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11條
少輔會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個別化服務計畫,並適時調整計畫內容。 開案輔導期間應每月至少安排訪視少年一次,並撰寫輔導紀錄。 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之需求,請求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提供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應予配合。 對於開案輔導之對象有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時,應由少輔會統籌,秉持協調合作精神,與相關網絡共案服務。
第九條
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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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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