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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12條

開案輔導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成結案報告辦理結案: 一、經輔導成效評估為輔導目標已達成之案件。 二、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且現非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三、輔導對象死亡。 四、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已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 五、有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輔導目標已達成,指經少輔會評估輔導對象之曝險危機降低,且持續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現可能危害其健全自我成長之事態。 少輔會得委請學者專家協助辦理第一項結案之評估,並就評估結果合併製作結案報告。 依第一項第二款結案之案件,有接受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或其他資源及服務之需求者,少輔會得轉介其他機關(構)處理。 少輔會辦理結案時,應通知輔導對象本人及對其有監督權人,並說明結案事由及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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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