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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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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14條
開案輔導案件有輔導對象行蹤不明經協尋或離開國境逾三個月者,少輔會得先辦理結案。 前項情形,少年經協尋到案或回國時未滿十八歲者,少輔會應再開案輔導。 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拒絕或不配合輔導者,少輔會仍應積極依
第六條
規定辦理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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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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