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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13條

開案輔導案件經採取第六條相關措施仍未能改善,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檢具個案基本資料表、個別化服務計畫、輔導歷程摘要報告、輔導成效評估報告等資料,向當地少年法院提出請求。 少輔會於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應檢具前項資料,向當地少年法院提出請求。 少年法院認為少輔會提出之曝險行為事由或第一項之資料不完備者,得限期請少輔會補正,少輔會應於限期內補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於向少年法院提出請求後,少輔會應繼續輔導,並於報經少年法院指示無續行必要時,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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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