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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 第16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16條
少輔會應每年編製年度工作報告,依所在直轄市、縣(市)之特性及需求,辦理下列項目: 一、個案輔導基本資料、服務內容、輔導措施種類、後續追蹤與結案情形統計及分析。 二、辦理曝險少年預防活動次數及服務人數。 三、社工、心理、教育、家庭教育與其他相關專業人力聘用率、流動率及人員訓練內容。 四、府級或特定議題跨網絡合作聯繫會議或個案研討會議。 五、少年輔導相關研究或實務報告、政策建議、宣導內容。 年度工作報告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經翌年第一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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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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