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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列少輔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調整編列數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估少輔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少輔會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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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