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 第2條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 (以下簡稱留用人員) ,指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未具 任用資格之導師及訓導員,於本通則施行後繼續留用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