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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矯訓所)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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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