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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5條

受訓人員應於矯訓所規定時間內至該所報到,接受訓練。 前項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能按時受訓時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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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