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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6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延長其訓 練期間,有關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應由矯訓所函送其服務機關登記。 前項請假期間仍應受第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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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