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 第9條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9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 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者為及格 。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依本通則
第三十一條
第二項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