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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 庭狀況,分配作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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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