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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16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 行測驗,如有志升學並具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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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