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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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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或提前出院學生,如修畢與同級正規學校相當年 級主要科目者,得依照教育部所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參加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鑑定考試,或另舉辦學力檢定試驗,其及格者發 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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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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