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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 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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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