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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少年輔育條例施行前己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 育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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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第4條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第5條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之各項辦法與少年輔育院條例不相抵觸者可繼續適用。第6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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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