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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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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第3條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利,得合班授課。第4條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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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