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輔育院條例 › 第34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4條

第 四 章 個案分析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AI 白話解釋

「個案分析」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保存之。第36條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第37條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
← 第33條看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