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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4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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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