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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7條

第 六 章 獎懲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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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48條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一、公開嘉獎。二、發給獎狀或獎章。三、發給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第49條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一、誥誡。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第50條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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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