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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49條

第 六 章 獎懲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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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47條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二、學習教育課程…第48條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一、公開嘉獎。二、發給獎狀或獎章。三、發給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第50條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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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