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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5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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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