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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28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應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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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