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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僱用安定措施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 一、按被保險人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一個月至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但被保險人於現職單位受僱未滿三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前款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三、每月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月最低工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 四、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 同一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 同一被保險人受僱於同一雇主,不得於同一減班休息期間,重複申請薪資補貼。 受僱於同一雇主之被保險人於領取第一項薪資補貼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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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17-1條逾六十五歲或屬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第57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

「僱用安定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因景氣因素影響,致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以下簡稱減班休息),經評估有必要時,得召…第5-1條諮詢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第5-2條諮詢會議得參採下列資料,就僱用安定措施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第7條(刪除)第8條(刪除)第9條被保險人領取薪資補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經被保險人與雇主協商同意…第10條(刪除)第11條(刪除)第13條薪資補貼於減班休息實施日起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之期間:一、…第14條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第15條雇主與被保險人另為約定,致變更減班休息期間時,申請薪資補貼之雇主或被保險人,應於變更日之次日…第16條雇主或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薪資補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第17條(刪除)第17-1條逾六十五歲或屬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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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