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 第57條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額度中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