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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僱用獎助措施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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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下…

「僱用獎助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19條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前條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第20條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第21條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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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