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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1條

第 三 章 僱用獎助措施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依本辦法、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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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