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 第2條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一、僱用安定措施。二、僱用獎助措施。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一…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 第1條看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