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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九)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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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之促進就業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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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