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23條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