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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33條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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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行政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34條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第35條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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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