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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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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35條
第 六 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保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
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
「基金及行政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二、保險費與…
第34條
就業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下列之運用: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 第34條
看 就業保險法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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