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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40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基金之運用與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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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第42條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第4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4條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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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