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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41條

第 八 章 附則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普通事故保險失業給付部分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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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0條本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負擔、保險費繳納、保險費寬限期與…第42條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第43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4條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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