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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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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