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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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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