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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38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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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