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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4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應督導其機構所屬呼吸治療師及其他人員,善盡業務上必要之注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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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