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 第5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5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對所收案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病人病情需要,至少每二個月由醫師再予診察一次。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