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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2條

進口之展覽物品係指經左列單位核准且持有證明文件,證明係舉辦公開展 覽會或展示會之進口物品: 一、依據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舉辦之商品展覽,經展出地之直轄市建 設局或縣 (市) 政府核准者。 二、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舉辦之展覽,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一般廠商或團體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 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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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