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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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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展覽物品,係指供公關展示用且以其數量合理者為限。展覽場 所之建築材料、裝潢品、贈品、目錄及消耗品 (如油料試車材料等) 等均 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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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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