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宰作業準則 › 第17條

屠宰作業準則 第17條

屠宰場對於經檢查判定為廢棄之屠體及內臟之處理,應符合下列作業之規定: 一、應使用有蓋且明顯標示之裝盛容器。 二、前款裝盛容器須在作業結束後於固定場所清洗並消毒之。 三、廢棄之屠體及內臟應經適當處理並防止流為食用。其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者及處理數量應妥予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屠宰作業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